技术入股管理办法
为促进北京大学(天津滨海)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等政策,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研究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人员”是指与研究院签订协议的职工,离职、退休未满一年的原职工及助研学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入股”是指以研究院科技成果作为资本出资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的行为。
第四条 技术入股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研究院的领导下,天津博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科技公司”)代表研究院负责技术入股的实施。
第六条 技术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研究院提出技术入股的申请至项目管理部,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同时声明技术完成人和合作方是否有关联关系。
第七条 研究院项目管理部、法务部对技术入股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完整性,技术入股的必要性、合理性,合作方的投资规模、信誉及产业化能力。经研究院院务会同意实施技术入股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必要时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处置中需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第九条 科技成果处置和技术入股方案经研究院院务会审批通过后,在研究院网站公示成果和交易信息,公示期15日。
第十条 对科技成果处置、技术入股方案公示有异议的,由项目管理部、法务部核实后,会同技术负责人处理,并报研究院院务会决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研究院项目管理部、法务部审核公司章程等信息,由研究院分管副院长依据科技成果处置和技术入股方案,与投资合作方签署技术入股的相关协议,项目管理部依据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项目管理部和法务部负责所入股公司登记注册等事项。
第十一条 通过技术入股设立的公司,不得在公司冠名中使用“北大”“北大研究院”“PKUITI”等具有显示研究院元素的字样。
第十二条 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完成人员中包含研究院领导的,报研究院院务会审批。
第三章 股权分配
第十三条 研究院对通过技术入股获取的股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技术完成人员实施股权奖励,具体股权分配及股权奖励方式为:研究院技术入股获取的股权,其中30%的股权由博雅科技公司代表研究院统一持有,70%的股权用于奖励该技术的完成人员。
第十四条 奖励给技术完成人员的股权按照各技术完成人的贡献在技术完成人员之间进行具体分配。技术完成人员按技术入股申请时提交的分配方案均签字同意后,经研究院审核,再实施奖励股权的分配。对股权奖励分配方案有争议的,由技术负责人牵头协商处理;涉及到两个以上技术负责人的,由项目管理部、分管院长会同技术负责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研究院院务会决定。
第十五条 奖励给技术完成人员的股权,由博雅科技公司代持,并签署相关的代持书面协议,明确相关技术完成人员的具体股权分配及收益分配方式,所有技术完成人员签字确认后,留研究院法务部、博雅科技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院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是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相关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总结)中和研究院院务会上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研究院正职领导以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转化获得了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的一年后解除限制。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九条 博雅科技公司通过派出股东代表或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二十条 博雅科技公司依据研究院相关制度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第五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一条 博雅科技公司可根据持股企业运行状况及外部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及方式实施股权退出,包括股权协议转让、挂牌交易、企业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实施股权退出,应当以审计结果或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博雅科技公司报研究院同意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章 科研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对提交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中的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在技术入股到公司后,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向公司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文档,并提供协议要求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未经研究院批准,科研人员擅自以职务技术作价入股的,研究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研究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提供虚假技术或在技术入股后不按协议履行,导致研究院声誉、经济受损的,科研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或提请研究院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获取股权或股权收益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研究院院务会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