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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公布《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09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及应用北京大学(天津滨海)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科技成果,并鼓励研究院科技人员科技创新及提升研究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等政策,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研究院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研究院项目管理部、法务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涉及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由天津博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表研究院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相应的股权,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参照《研究院技术入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其它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程办理。

(一) 申报及审核

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起转让、许可意向,形成初步的技术转让、许可方案,并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经项目管理部、财务部审核、法务部对合同中非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后,报研究院院务会审批。

(二) 定价

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价格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必要时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为研究院投资企业、利益关联单位及其它重要事项的,交易价格原则上应当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

 

(三) 公示

科技成果转化需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有异议的,由项目管理部、法务部核实后,会同项目负责人处理,并报研究院决定。公示无异议,项目管理部按研究院合同审批流程组织签订合同。

(四) 备案

研究院法务部负责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净收入(扣除成本、税费以及可能发生的中介费等),按照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岗位人员)70%、研究院30%的比例分配(见表1)。具体奖励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员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申请时提交的分配方案均签字同意后,经研究院审核,再实施奖励分配。

1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净收入分配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

重要贡献的人员

研究院

70%

30%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70% 转化收益可以全部用于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研究院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研究院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研究院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三条  因他人侵犯研究院科技成果收益或知识产权,取得的专利许可费、转让费和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奖励和分配方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研究院网站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研究院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研究院的合法权益。对于在履行应尽义务、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研究院允许,泄露研究院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研究院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研究院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纠纷及侵权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院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由项目负责人、研究院法务部委托律师处理,研究院项目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他人对研究院技术成果构成侵权,研究院应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由此而取得转让费或赔偿款,扣除所支出的法律服务及相关费用后,其分配方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因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如科技成果负责人无过错,产生的赔偿费用,由科技成果发明人团队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  因科技成果发明人个人过错引起纠纷所发生的赔偿费用,由科技成果发明人个人承担。因科技成果发明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弄虚作假等,导致研究院被追究责任,造成研究院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益外,还应赔偿研究院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研究院院务会审定通过后施行。